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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考生在老师的指导下,对照曲目要求,根据自己的实际演奏水平选择考试级别
2.报考四级以上(含四级)的考生,必须持有前一级的证书,如果是第一次参加测评认证或有能力要求跳级的考生,考试时需加奏低一级的规定曲目(可看谱)
3.除视奏外曲目外,一律背奏(在职人员除外)
4.考试时,考官可以要求考生演奏全部或部分曲目,也可以要求考生在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段落性的反复可以省略。
5、附中国音协考核科目及其相关要求,供参考。
(1)音阶、琶音:自选一个调,6级以上增加双音三、六、八度音阶。
(2)练习曲:自选一首带 “*”号的练习曲;
(3)中国乐曲及外国乐曲两项中:自选其中一首,8、9级必选外国乐曲;
(4)协奏曲:需按教材 要求;
(5)演奏级要求不变;
(6)从五级起加试:乐队乐曲片断(由考官指定一段参加测评认证);
(7)视奏(由考官选用比测评认证低一至两级的作品)
(1)基本练习: 级自选一条两个升、降号之内的大调及关系小调;3 级自选一条两个升、降号以上的大调及关系小调; 级自选一条四个升、降号以上的大调及关系小调;
(2)新教程:练习曲、复调乐曲、大型乐曲、小型乐曲共四项,考生从每个项目中自选一首,(一级无大型乐曲,须自选两首小型乐曲)。
(3)旧教材:基本练习及乐曲部分均按原教材要求不变。
1.考生必须演奏整组曲目。(A、B 两组可任选一组,但不得交叉使用)
2.每组曲目中的第四首(乐曲)可与选曲中的任何一首更换
3.所有曲目必须背奏
1.测评认证时需演奏:
(1)音阶、琶音(按谱例)
(2)练习曲自选两首;
(3)中国乐曲一首(按谱例);
(4)外国乐曲自选两首;
(5)视奏(由考官选用比测评认证低一至两级的作品)
2.五级以上(含五级)的考生,必须持有前一级的通过证书,如果是第一次参加测评认证或有能力要求跳 级的考生,考试时需加奏一首低一级的乐曲(可看谱)
1.测评认证时需演奏:
(1)音阶与琶音(每个调包括音阶与琶音两种形式,考生均要演奏);
(2)练习曲一首(带*标记的为重点抽考曲目);
(3)乐曲(考生自选一首);
另外,从五级起加试:
(1)乐队乐曲片断(考生自选一段);
(2)视奏(由考官选用比测评认证低一至两级的作品)
1.测评认证时需演奏:
1-3级
(1)音阶与琶音(自选一个调,);
(2)练习曲(自选一首带*标记的练习曲);
(3)自选中国乐曲一首和外国乐曲一首;
(4)视奏(由考官选用比测评认证低一至两级的作品)
4-9级
(1)音阶与琶音(自选一个大调,一个小调);
(2)练习曲(自选一首带*标记的练习曲);
(3)乐曲(自选两首乐曲,协奏曲可选择一快一慢两个乐章);
(4)视奏(由考官选用比测评认证低一至二级的作品)
(1)音阶、琶音:按教程规定;
(2)练习曲:自选一首;
(3)复调乐曲: 级以上自选一首;
(4)中国乐曲及外国乐曲:两项中自选一首( 1级从两项中各选一首,以替复调乐曲)。
(5)配伴奏测试:(仅限 小节旋律,由考生配伴奏。第一编配左手,第二、第三遍稍加不同变奏(左右手均可)。
(6)视奏(六级以上增加视奏)
(7)报考7 级至演奏文凭级,考生完成了规定的测评认证曲目以后,可以自选一首(在测评认证曲目外)最能 代表考生演奏水平的乐曲,演奏其中的片断(2 分钟 左右),作为考官评判的参考。
(1)新旧教材基本练习:一、二级按教材不变(即所列各调均需练习,由考官抽考),三至九级从教材每级最后二个调中(含关系调)由考官指定其中一个调;
(2)练习曲(不带自动伴奏与节奏的乐曲) :自选一首;
(3)规定乐曲 (带自动伴奏的乐曲 ):自选二首 ,抽考其中一首;
(4)自选曲一首。7级加视奏,8加试配伴奏,9级加试即兴演奏。
1.测评认证时需演奏:
练习曲两首(至少有一首诗带*标记的);
乐曲两首(至少有一首诗带*标记的);
视奏(从第七级起,由考官选用比测评认证低两到三级的乐段(8-12 小节))
钢琴加试前一级第三曲(奏鸣曲等);
手风琴:自选前一级音阶、练习曲、复调乐曲;
电子琴: 4-6 级自选前一级练习曲、乐曲各一首,
7-9 级加试视奏(八、九级)配伴奏;
民乐类:自选前一级带 *号乐曲一首;管弦乐专业:自选前一级的协奏曲或与协奏曲同等份量的大型乐曲。
1 笔试部分:
(1)听辨大小调音阶(范围:C 自然大调、a 自然小调、a 和声小调);
(2)听辨、听写音阶;
(3)听辨、听写音程(范围:大小二度、大小三度、纯五纯八度)
(4)听辨、听写和弦(范围:大小三和弦);
(5)听辨节拍(范围2/4.3/4);
(6)听写节奏
口试部分:
(1)模唱单音;
(2)构唱音阶;
(3)模读节奏;
(7)视唱
附:中国音协考核科目及其相关要求,供参考
一、开设项目:
钢琴、小提琴、手风琴、电子琴(单排键、双排键)、萨克斯、单簧管、小号、长笛、二胡、琵琶、古筝、成人歌唱、少儿歌唱、古典吉他、小军鼓、爵士鼓、次中音号、上低音号、音乐听力、数码钢琴、扬琴、笛子。
二、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要求:
(一) 钢琴
1、教材:《全国钢琴演奏考级作品集(新编第一版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周铭孙 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。
(二) 小提琴
1、教材:《全国小提琴演奏考级作品集(第三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蒋雄达 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,注:考生在演奏六、七、八级双音音阶时,三、六、八度均可演奏一个半八度,即由第一音演奏到第十二音后省略高把五个音….. ;
(三) 手风琴
1、教材:《全国手风琴演奏考级作品集(第三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李遇秋 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。
(四) 电子琴
单排键电子琴
1、教材:《全国电子琴考级作品集(第四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、中国音乐家协会电子琴学会编,主编:王梅贞,执行主编:芦小鸥 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①基本练习:在与报考级别(1—10级)相应的“基本练习”中由考官抽查一组。
②练 习 曲:在与报考级别(1—10级)相应的“练习曲”中由考生自选1首背谱演奏。
③乐 曲:在与报考级别(1—10级)相应的“乐曲”中由考生自选2首,用多指和弦方式背谱演奏。
④视 奏:报考7-8级的考生,由考官指定一条与本教材“视奏练习课题”难易程度相当的题目。
⑤编配伴奏:报考9-10级的考生,由考官指定一条与本教材“为旋律配伴奏练习课题”难易程度相当的题目。
关于用重奏曲目代替乐曲:上述两首乐曲可用电子琴重奏曲目代替。重奏曲目的考试教材是《全国电子琴演奏(业余)考级重奏作品集第一级至第九级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执行主编:王梅贞 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出版),中国音协考级委员会对此教材进行了各级别曲目的调整,使原来的1至9级,调整为1至10级,按照《中国音协重奏作品级别调整曲目安排方案(1级至10级)》选择曲目。
选择以重奏曲目代替乐曲的,由报考同一级别的考生自愿结合,每4人为一组。4人必须都是正式考生,不得有陪考。
以重奏曲代替乐曲的具体考试情形是:4位考生在逐人完成《全国电子琴考级作品集(第四套)》的基本练习及一首练习曲后,再合作选奏一首或两首重奏曲代替乐曲(若只选考一首重奏曲,就还须每人再弹一首乐曲;若选考两首重奏曲,就无须再弹乐曲。重奏不要求背谱)。
选择重奏的4位考生,必须同时履行报名手续。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参加重奏考级,工作人员将单独安排重奏考生的报名事宜。
双排键电子琴
1、 教材
①《全国双排键电子琴考级作品集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、中国音乐家协会电子琴学会编,执行主编:朱磊,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)
②《全国电子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立式双排键电子琴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乐器演奏(业余)考级委员会电子琴专家委员会编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(1)《全国双排键电子琴考级作品集》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:
① 1-2级 a、基本练习抽查一首。 b、练习曲自选一首。 c、乐曲自选一首。
② 3-7级 a、基本练习抽查一首。 b、练习曲自选一首。 c、复调自选一首。 d、乐曲自选一首。
③ 8-10级 a、练习曲自选一首。 b、复调自选一首。 c、乐曲自选一首。
注:为了能使考生尽快地适应这套教材,中国音协考级委员会对考试内容进行调整,三至十级的考生可以自选另一首乐曲代替复调,其余要求不变。
(2)《全国电子琴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(立式双排键电子琴)》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:
①基本练习及乐曲:均在各级规定的范围内抽查。
②其它:八、九、十级除以上考试内容外,还须增考下列内容:
八级:视奏---C、F、G大调,a小调。
九级:为旋律配伴奏---C、F、G大调,a小调,8小节。
十级:即兴演奏(A)---C、F、G大调,a小调,16小节。
(五) 萨克斯
1、教材:
①《全国萨克斯演奏考级作品集》(第三套)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、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编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)
②《全国萨克斯管演奏(业余)考级教程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乐器演奏(业余)考级委员会萨克斯管专家委员会编)
③《全国萨克斯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(第二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)
考生可在以上三套教材中任选一套参试。
2、 考试内容及要求:
(1)《全国萨克斯演奏考级作品集》(第三套)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。
(2)以《全国萨克斯管演奏(业余)考级教程》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是:
①1—4级的考生,须在各级规定的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和一个小调的音阶、琶音及三度音程练习。此外,还须自选两首练习曲和一首乐曲。
②五级以上(含五级)的考生,除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一个大调、一个小调的音阶、琶音、三度音程练习及两首练习曲外,还须自选两首乐曲或一首协奏曲的两个乐章。
③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3)以《全国萨克斯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(第二套)》参加考试的具体要求:
①音阶:1—9级的考生按教材中各级规定的范围准备,考试时由评委从中抽查一组。10级考生则由评委在考试时从1—9级的范围内抽查一组。
②练习曲:1—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带“★”及不带“★”的练习曲各一首参试。10级则从9级的范围内由评委抽查一首。
③乐曲:1—9级考生在各级规定范围内自选中、外乐曲各一首参试。其中9级外国乐曲中的《音乐会练习曲》与《野蜂飞舞》两首乐曲,因篇幅均较短,故此按一首乐曲计。10级考生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一首乐曲参试(中、外不限)。
④8—10级考生加试视奏。
3、其它:
(1)教材中标明的速度标记,为考试所要求的基本速度。
(2)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六) 单簧管
1、教材:《全国单簧管演奏考级作品集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、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编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。
(七) 小号
1、教材:《全国小号演奏考级作品集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、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编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。
(八) 长笛
1、教材:《全国长笛演奏考级作品集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、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编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。
(九) 二胡
1、教材:
《全国二胡演奏考级作品集(第五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、中国音乐家协会二胡学会编,主编:刘长福 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《全国二胡演奏考级作品集(第五套)》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;
(十) 琵琶
1、教材:《全国琵琶演奏(业余)考级作品集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全国乐器演奏(业余)考级委员会琵琶专家委员会编 新华出版社出版)。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练习曲:各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。
乐曲:1—4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;5—8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“*”号及不带“*”号标记的各一首。9—10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“*”号标记的两首,不带“*”号标记的一首。
3、其它: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。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。
(十一) 古筝
1、教材:《全国古筝演奏考级作品集(第二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王中山 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。
(十二) 歌唱
成人歌唱
1、教材:
《全国成人声乐考级曲集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徐沛东 执行主编:冯世全 上海音乐出版社、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《全国成人声乐考级曲集》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;
少儿歌唱
1、教材:
《全国少儿声乐考级曲集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徐沛东 执行主编:冯世全 上海音乐出版社、上海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:
《全国少儿声乐考级曲集》教材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;
3、考生条件:年龄在6岁至16岁之间且未曾变声的少年儿童。
(十三) 古典吉他
1、教材:《全国古典吉他演奏考级作品集(第一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王友民,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。
(十四) 小军鼓、爵士鼓
1、教材:《全国小军鼓、爵士鼓演奏考级作品集(第一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与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编,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。
(十五) 次中音号、上低音号
1、教材:《全国次中音号、上低音号演奏考级作品集(第一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与中国音乐家协会管乐学会编,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。
(十六) 音乐听力
1、教材:《全国音乐听力考级教程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 赵易山主编 上海音乐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试要求与形式》。
(十七)数码钢琴
1、教材:《全国数码钢琴演奏考级作品集(第一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李未明 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
(十八)扬琴
1、教材:《全国扬琴演奏考级作品集(第一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黄河 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。
(十九)笛子
1、教材:《全国笛子演奏考级作品集(第一套)》(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编,主编:戴亚 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)
2、考试内容及要求见教材中《考生注意事项》。